(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nb猀瀀渀戀猀瀀昀漀渀琀猀瀀愀渀猀瀀愀渀昀漀渀琀昀愀挀攀譏匀猀椀稀攀麖絎汓蒀閍獼例癎襣鋿麖汓葎昀漀渀琀猀瀀愀渀氀愀渀最一唀匀戀爀猀瀀愀渀猀琀礀氀攀洀猀漀猀瀀愀挀攀爀甀渀礀攀猀昀漀渀琀昀愀挀攀譏匀猀椀稀攀渀戀猀瀀渀戀猀瀀渀戀猀瀀昀漀渀琀猀瀀愀渀猀瀀愀渀昀漀渀琀昀愀挀攀譏匀猀椀稀攀玀呑獼汓麖捎謰謰塎癶葏葑獼汓汹葑癎獼葏睧玀呑獼昀漀渀琀猀瀀愀渀氀愀渀最一唀匀戀爀猀瀀愀渀猀琀礀氀攀洀o-spacerun: yes">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