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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政府及其建设(2)

时间:2021-01-19 01:49来源:http://hnxr.net.cn 作者:页游公益服大全 点击:
政府在推动其他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决不能忽视自身的生态文明建设。诚如先哲圣人孔子所言:“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11] 这就要求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必须以身作则、身体

政府在推动其他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决不能忽视自身的生态文明建设。诚如先哲圣人孔子所言:“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11] 这就要求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必须以身作则、身体力行,努力将自己打造成能够引领全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打铁还须自身硬”。

政府要想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就需要从规范自身的消费行为入手。实际上,作为现代社会“最大的单一消费者”[12],政府消费在全社会最终消费中占有很大比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13年,全国31个省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政府消费支出在最终消费支出中所占比例平均达27.6%;个别省份,如北京市,高达41.6%[13]。以往,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政府消费、特别是公务消费长期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公务招待费,即俗称的“三公”消费,就存在假公济私、铺张浪费、套取资金等严重问题,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这不仅造成极大的浪费,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背道而驰,而且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民风。可以说,与政府消费联系在一起的腐败是最大的社会“污染”。

幸而执政党最高层已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因而“必须下最大气力解决好消极腐败问题”[14]。为此,中央先后出台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旗帜鲜明地开展“反四风”活动,收到了明显效果。据新华网2014年底开展的网络调查,接近70%的网民认为,党风政风已有了积极变化,尤其是“三公”消费明显减少[15]。另据广州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的调查,83%的人认为,党风政风建设能够带动民风改善;79%的人认为,铺张浪费、挥霍奢侈的民风已有改善[16]。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政府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对推动整个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像李克强总理强调的那样,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全方位开启“政府的自我革命”[17]。

2生态文明政府:作为政府双重人格的有机统一体

生态文明政府是指,既依法履行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者的责任,又切实担负起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的义务,使所辖地区逐步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三生”共赢状态的政府。

2.1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者的责任

如前所述,政府有责任推动权力机关加强生态文明立法。基于同样的理由,政府还应当积极推动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能职责范围内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使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之间能够相互协调配合,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为此,政府需要促成行政机关内部以及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之间建立衔接互动机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7],以保障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能够协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通过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等,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治理、包括环境管理能力,切实履行法定的环境“守护神”的职责。后者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就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载明,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当前面临的各种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政府未能切实履行其法定职能和职责的结果。所以,强化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提升政府的环境管理能力,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任何政府职能改革措施,若与此相抵触,就应当予以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辅以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反之,若与上述要求一致,可作为优先领域加以推进。比如,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和精简、透明,既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保障公民权利、遏制和消除腐败[18],又可以减少政府和相对人的负担,降低制度运行的资源和环境成本,释放无效的“生态足迹”,对生态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影响,可作为政府职能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

至于推动相对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严格执法,坚决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守住生态文明建设的“底线”;二是依法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毕竟,资源与环境问题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也应当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加以解决。为此,要善于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激发、调动市场主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力。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要采取积极行动,加以落实。比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各地政府应当据此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付诸实施。否则,“沉睡的”法条是无法发挥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的。

2.2政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的义务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者,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率先树立牢固的生态文明理念,并以其为准则,来规范和调整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包括摈弃不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不良习气、采取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行为模式,为全社会践行生态文明提供榜样。唯有如此,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风尚。这从前面提到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民风改善的事例中可以得到佐证。

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本质的要求就是要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价值取向,来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其中,尊重自然是最高境界,它要求人们从内心深处承认“人是自然之子”,因而对自然应怀有“敬畏之心、感恩之情、报恩之意”;顺应自然,就是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确保“人类的活动符合而不是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保护自然,就是要“把人类活动控制在自然能够承载的限度之内”,“实现人类对自然获取和给予的平衡”[19]。按照这样的理念,铺张浪费就是对自然的亵渎,类似的行为应当坚决摈弃。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3年底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此同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积极采取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行为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绿色政府采购、绿色建筑、绿色办公、绿色出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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